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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老年开放大学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20 浏览次数:

烟台老年开放大学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烟台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新时代烟台老年开放大学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要求,规范烟台老年开放大学机构的管理,推动全市老年开放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烟台老年开放大学办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烟台老年开放大学机构是指在我市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体系、社区教育体系设置的老年教育机构,非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体系、社区教育体系设置的带有“老年开放大学”字样的老年教育机构。

第三条 烟台老年开放大学各级办学机构坚持服务老年群体,依托自身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自主开展老年开放教育。

第四条 烟台老年开放大学统筹全市老年开放教育机构的设置,市、县(市、区)老年开放大学统筹本市、县(市、区)老年开放教育机构的设置。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烟台老年开放大学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能够持续稳定开展老年开放教育,按照老年开放大学的办学思路和要求,严格规范办学。

(二)办学条件。应配备与招生专业(课程)、规模相匹配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教学设施,有稳定的资金支持等。

第六条 烟台开放大学体系、社区教育体系设置的老年开放教育机构原则上按照“烟台老年开放大学+举办单位全称教学点”方式命名,实行审批、备案和督导制度

第七条 烟台老年开放大学对体系内设置的老年开放教育机构实行备案和督导管理。

第八条 烟台开放大学体系、社区教育的老年教育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备案机构

市、区老年开放大学

(二)备案时间

机构成立后一个月内进行备案

(三)备案材料

1.报告书。内容包括:该地区老年教育社会需求分析,设立老年开放教育机构及所开专业(课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目标、办学基本条件等。

2.《烟台老年开放大学市、区机构申报表》(见附件)。

3.老年开放教育机构管理制度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4.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区老年开放大学收到备案材料,经审查同意后,予以备案。

每年12月31日前,各市、区老年开放大学向烟台老年开放大学提交其所辖区域体系内老年开放教育机构设置情况汇报。

第九条 非开放大学体系、社区教育体系设置的老年开放教育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备案机构

统一由烟台老年开放大学备案

(二)备案时间

机构成立后一个月内进行备案

(三)备案材料

1.报告书,内容包括:该区域老年教育社会需求分析和未来3年老年学习者需求预测,设立老年开放教育机构的必要性、建设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单位背景、资质、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实地照片、视频)等。

2.《烟台老年开放大学市、区机构申报表》(见附件)。

3.老年开放教育机构管理制度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4.申报单位同意设立老年开放教育机构的证明。

5.申报单位与烟台老年开放大学签订的协议书。

6.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烟台老年开放大学各级办学机构按照老年教育政策法规,开展招生、教学、日常管理等工作,为学员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等。

(一)根据烟台老年开放大学有关招生规定,规范招生宣传,对招生简章备案,审核招生广告内容等;

(二)按照烟台老年开放大学有关要求,落实教学教务要求,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持续完善办学条件,提供学习场所、学习资源、网络环境及其他学习辅助设施,不断提升老年教育质量;

(三)配合烟台老年开放大学开展各类教学检查、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

(四)积极参加烟台老年开放大学组织的各类培训、评优、比赛和表彰活动;

(五)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等。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烟台老年开放大学制定相关制度,对各级老年开放教育机构进行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烟台老年开放大学定期组织对各级老年开放教育机构的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对检查不达标的机构,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机构,整改期间不能开展老年教育招生宣传等活动。

第十三条 烟台老年开放大学对各级老年开放教育机构实行年报管理制度。

(一)上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的1215日前上报年度报告。

(二)报告内容

1.机构信息变更情况

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点、性质等。

2.年度报告书,主要包括年度办学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及成效等。

3.老年开放教育机构存在违规情况的,提交整改报告。

(三)考核

烟台老年开放大学对各级老年开放教育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年度报告书、整改报告等进行审核,评定考核结果。

(四)结果及运用

烟台老年开放大学根据考核结果及涉及负面清单的问题进行汇总,对在办学中有违规行为或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教学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老年开放教育机构采取暂停招生、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对开放大学体系、社区教育体系设置的不合格机构进行通报、报送主管部门,对非开放大学体系、社区教育体系设置的不合格机构进行通报,终止办学协议。

第十四条 终止办学协议的体系外机构原则上不予恢复。特殊情况需要恢复设置的,其申请条件及要求与新增机构一致。

第十五条 非开放大学体系、社区教育体系设置机构的退出机制:

(一)自愿退出。协议到期,不愿再继续办学,按协议终止合作。

(二)中间退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待遗留问题全部解决后,烟台老年开放大学可终止与其合作,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1.依据办学协议,不能按要求完成招生、教学、管理等任务的。

2.连续两年未招生的。

(三)违规办学退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烟台老年开放大学应终止与其合作,并要求赔偿损失。

1.未经许可,以烟台老年开放大学名义进行活动,损害烟台老年开放大学利益、声誉的;

2.存在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

3.违规使用烟台老年开放大学、XX老年开放大学等名义与其他机构签订协议的;

4.擅自变更设点单位或转让办学权的;

5.教育教学质量低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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