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与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与办公等用房管理,推进教学与办公等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提高行政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学与办公等用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与办公等用房产权产籍管理
第二条 我校教学与办公等用房主要指校院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食堂等设施。
第三条 我校教学与办公等用房产权产籍管理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具体负责。
第三章 教学与办公等用房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学与办公等用房由国资办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处负责。
第六条 食堂用房、锅炉房及小卖部等附属房屋的日常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图书馆用房的日常管理由图书馆负责,高新校区教室、实验室的日常管理由高新校区各学院和后勤管理处分别负责,舜耕校区教室的日常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教学与办公等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对于出租出借给个人和非学校单位的,学校将予以收回,纳入统一调剂范围。
第四章 办公等业务用房的配置与调换
第八条 学校办公用房的配置与调换依照“机构人员编制、办公人员面积使用标准、集中办公使用”的有关规定,核定各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由国资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 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国资办。
第十条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且相应部门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国资办调剂解决,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调配审批程序为: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监察室审核,然后报分管国资办校领导审批,由国资办负责实施。
第五章 教学与办公等用房的处置
第十二条 处置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食堂等设施,应当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