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招生、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教职字〔20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实施、教学管理和业务指导、质量管控等工作。
第二章 教学点设置与管理
第一节 设置原则
第三条 发挥系统优势,鼓励、支持各级电大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并作为系统内教学点,实行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办学体制。
第四条 为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可直接设置电大系统外教学点,面向社会组织生源,开展教学教务管理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学点设置应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教学点应设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和教学条件良好的县(区)级及以上城市所在地。
第二节 设置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专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设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置的教学点,须持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三年以上办学经历,办学许可证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办学条件良好,教育部门检查成绩合格。
(二)须具备固定办学场所,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
(三)须具有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具有专职管理人员队伍。
(四)具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教学点应设立招生、教务、财务、学生等管理部门,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须配备满足办学要求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熟悉各项管理业务。在籍学生在100人及以下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应增加1名管理人员。
(三)须配有满足教学要求的辅导教师队伍。辅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政治素质高,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节 管理
第九条 新增设立的教学点须向我校提出申请,学校成立评审组进行考察评估,对符合设置条件的,批准设置为教学点,同时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条 对教学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教学点工作情况进行年检,根据年检情况,对教学点给出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于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学点,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一节 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办学条件设置本、专科招生专业,设置的招生专业应当与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一致,并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
对拟设置的新专业,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审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省教育厅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十二条 指导教学点开展行业社会需求及生源调查,为申报专业和编制招生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根据招生区域内对各类人才需求情况,结合办学软、硬件条件,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省教育厅申报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如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节 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十六条 依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规定,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工作,制定招生宣传提纲和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七条 指导教学点制作招生宣传资料和发布招生信息,并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教学点发布的招生广告和宣传资料,须明确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毕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不得混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考生。
第十九条 指导教学点在每年成人高等教育考试招生报名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招生咨询和考生报名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严禁提前向未经成人高考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采取“先上车,后买票”方式招收超前生;严禁对考生“许愿”、“承诺”误导考生。
第二十一条 组织教学点准确掌握年度考生报名情况,收集整理考生报名信息,并及时报送学校。
第三节 招生录取
第二十二条 制定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录取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山东省的相关政策,遵循“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拒绝录取符合国家及省规定报考条件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录取过程中,如某专业录取人数达不到最低开班人数,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可以采取调整专业或调整到就近教学点合并组班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于录取中确需调整专业的考生,须征求考生本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 确定录取名单后,由学校统一领取《全国统一招生录取新生登记表》,统一印制并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开原则,服从服务于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生入学、注册、学籍异动(含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成绩、毕业(含结业、肄业)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九条 办学层次分为高中起点本科、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三类。学习形式分为业余学习和脱产学习。业余学习时间为高中起点本科五年、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两年半;脱产学习时间为高中起点本科四年、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两年。
第三十条 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学生注册取得学籍后,高中起点本科最低毕业学分为145学分,学分六年内有效;专科起点本科最低毕业学分为71学分,学分四年内有效;高中起点专科最低毕业学分为76学分,学分四年内有效。
第二节 入学审核与学籍注册
第三十一条 按照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应认真复查其入学资格,对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交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四条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一)凡是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生按照规定学完课程,参加统一组织的期末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达不到60分为不合格。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三)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合格者,需重修该课程。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核,可以免修同层次相应课程。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须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本专业开课计划,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学校,逾期不予办理。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我校教学要求者(考试成绩在五年以内);
(二)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我校教学要求者;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我校教学要求者。
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25%。申请免修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因工作岗位、居住地变动等,可以申请转换学习形式。
(一)转专业一般限定在校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下进行。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按规定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备案表)并附必要的证明,由我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转专业后,原所学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一致的,可累积记入毕业学分;不一致的课程只发给结业证书,不计入学分。学生必须执行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拟转入的学校由学生本人负责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我校出具相应的转学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条 拟转入我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可以转入并报备省教育厅。
第五节 休学、复学、退学
第四十一条 不实行休学和复学制度。学生因病或工作需要等情况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请假,但应当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二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学处理。
(一)根据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须在毕业时申请学位,经审核并报学位授予高校终审合格后,由学位授予高校颁发学位证书。未通过审核者不补授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应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准确填写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四十九条 教学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的办学理念,遵循成人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内涵发展,规范教学运行管理,保证良好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条 教学管理主要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档案管理等,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五十一条 教学工作应当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有序开展。
第一节 教学计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规格和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一)教学计划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修业年限及学分,课程设置,课程结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学分分配,教学进程表和必要的说明等。
(二)教学计划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编制或修订,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三)教学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教学计划确需变动的,须经充分论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基础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度,实践性教学环节应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体现成人教育的特色。
第五十三条 根据教学计划编订的教学大纲是选编教材、实施教学、考核命题的依据,是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教学文件。教学大纲要明确规定课程的性质、任务、结构体系、知识范围、教学进度以及教学方法等具体要求。
第五十四条 教材是不可缺少的教学工具和学生学习的专用书籍,也是师生进行教与学的重要媒体,主要包括教科书、讲义、实验指导等文字教材及视听教材等。教材选用要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注重学科先进性和教学适用性。
第二节 教学过程管理
第五十五条 教学过程由面授教学、网络学习、答疑辅导、作业、实验、课程考核、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综合实训、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主要教学环节组成,实行“面授+网络学习+辅导答疑+作业”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第五十六条 教学点要根据每学期开课计划制定教学任务和面授辅导执行计划,安排落实各门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师,落实教学场所和实验设备等教学条件,确保各项教学环节的顺利实施。
第五十七条 备课是授课的必要条件。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特点,依据教学进度安排和课程表,认真备课,撰写教案。
第五十八条 面授教学是教师指导学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培养学生技能和素质的课堂教学活动。
(一)面授要贯彻因材施教、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完整性、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教学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学生学习中的难点、疑点,讲授方法要注意启发性教学,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二)根据学生特点,合理安排面授时间。脱产学习的面授课时数按照教学计划进程表的课时数执行;业余学习的面授课时数一般不得低于教学计划进程表规定的课时数的1/3。
第五十九条 网络学习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通过网络学习平台学习相关资源、接受答疑辅导等的自学活动。
第六十条 答疑辅导是教师帮助学生及时解决学习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而进行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答疑辅导可采取集中、个别、网络、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
第六十一条 作业是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教学内容的重要手段。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学生应认真完成作业并按照规定上交。
第六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中列有的实验课程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学时进行。
第六十三条 课程考核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着重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检验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效果。
第六十四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能力的综合性训练。
(一)指导教师在课程设计前应根据教学大纲提出课程设计的任务书和指导书,对设计课题、内容、原始资料、设计步骤及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阅学生所做课程设计,并指导学生修改。
(三)指导教师根据设计质量和学生的表现综合评定成绩。
第六十五条 社会调查是培养、训练学生观察社会、认识社会以及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分析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选题必须符合专业方向,以能够集中阐述本专业某个现象为原则。
(二)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报告题目、时间、地点,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调查内容、调查结果、调查体会等。调查报告要求内容真实、完整;语言简练、准确;叙述清楚、明白;数据、资料可靠;结论有理、有据。
(三)指导教师根据学生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成绩评定。
第六十六条 综合实训是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知识与技能进行实际能力的训练,目的是对所学的专业知识进行全面了解、理解、掌握,并能灵活应用。
(一)综合实训要求学生在专业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利用相关场所及设备等进行实训。
(二)指导教师应制定实训计划,编写实训方案,指导学生实训。
(三)学生按照教学要求完成综合实训计划。
(四)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综合实训的表现进行成绩评定。
第六十七条 实习是教学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学生到企事业单位相关岗位进行现场实习,熟悉业务处理的各个环节,强化学生对本专业基本操作程序和技能的掌握。
(一)教学点应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和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实习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方案。
(二)实习工作须配备具有一定资格要求的指导教师。
(三)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实习。实习结束后,学生根据实习情况形成实习报告。实习报告选题必须符合专业方向,以能够体现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原则。实习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报告题目、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单位介绍、所在部门介绍,实习内容、实习结果、实习体会等。实习报告要求内容真实、完整;语言简练、准确;叙述清楚、明白;数据、资料可靠;结论有理、有据。
(四)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和在实习中的表现综合评定成绩。
第六十八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是实现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应在学生所学专业范围以内。
(二)教学点必须配备符合资格要求的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三)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全过程:选题和收集资料,拟定写作提纲,检查进度,审查真实性,审阅初稿并提出修改意见,审阅正稿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工作等。
(四)学生应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完成具有一定质量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应杜绝一切抄袭、剽窃行为。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应观点明确、材料翔实、结构合理严谨、语言通顺。
(六)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内容包括:题目、目录、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
(七)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应当通过答辩。答辩小组根据其写作质量和答辩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评定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节 教师队伍管理
第六十九条 建立满足教学工作需求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各级办学单位根据教学需要,建立专职和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储备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七十条 教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实验(实习)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兼职教师队伍应由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热爱成人高等教育、具有较强教学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七十一条 教师要忠诚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师德和职业道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应当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四节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七十二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建立健全教学质量及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七十三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教学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教学检查。
第七十四条 日常教学检查包括对教学秩序的维护与检查、各教学环节的管理与监控、教学管理部门听课等制度。日常教学检查要坚持制度化、经常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教师本人。
第七十五条 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完善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坚持毕业生跟踪调查。通过社会、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的反馈信息,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
第五节 教学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教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教学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学校及教学点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各种教学总结等文字材料。
第七十七条 应重视和加强教学档案管理,接受上级检查。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时完整地保存教学档案,并对教学档案进行分类、登记、统计和归档整理。
第六章 考试管理
第七十八条 考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第七十九条 考试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各教学点具体实施,学校选派巡视人员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第一节 命题和试卷管理
第八十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的要求,聘请教师按课程拟定期末考试、考查试题,命题范围应包括该门课程所讲授的全部内容。
第八十一条 试题要难易适度。要求不低于全日制相应课程的水平,同时适合成人的特点,注重专业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试题难度比例为:一般难度试题占60%,中等难度试题占30%,较大难度试题占10%。
第八十二条 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个别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十三条 试题一经拟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发现泄题者,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十四条 试卷印刷由学校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印刷企业进行,要求做到保密、准时、保质、保量。
第八十五条 印刷好的试卷存放在符合保密条件的试卷保密室,并由两人负责保管,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安全保管、准确分发。
第八十六条 试卷的传递工作安排两人专门负责,并做好交接记录。监考人员考前半小时从考点保密室领取试卷,考试前五分钟当场拆封分发;考试完毕当场清点、装订试卷,装入试卷袋并密封,连同考场记录表交考点试卷保密室。
第八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及时送交学校保密室,学校统一组织评阅、存档。
第二节 考点
第八十八条 考试以教学点为考点。考点应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主考),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试工作;
(二)负责选聘、培训和管理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负责处理考试突发事件;
(五)检查考场考试情况以及监考人员工作情况。
第八十九条 考点应设立保密、考务、后勤保障等职能组,各组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同开展工作,确保考试正常实施。
第九十条 考点应在考试开始前进行规范布置,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应标识和考场安排。标识包括《考点平面示意图》、《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安排》、《考场纪律》及其他须向考生告知的注意事项等。
第九十一条 考点环境要保持安静、安全、整洁,考场相对集中。
第九十二条 考场和监考人员由各考点统一安排,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人员,安排考生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课桌反向摆设,间距80厘米以上。
第九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考场的工作,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二)熟悉监考业务,佩戴监考标志;
(三)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等;
(四)考前宣读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
(五)监督学生按规定答题,制止违纪舞弊行为;
(六)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
第三节 考场纪律
第九十四条 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第九十五条 考生须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查对。凡证件不全者不准参加考试。
第九十六条 考生须按规定的时间、考场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不到30分钟,不得退出考场。考试过程中,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离开考场的,由监考人员报请主考批准后陪同出入考场。
第九十七条 监考人员按时开卷和收卷,考生按时交卷。超过规定时间交卷者试卷按零分处理。
第九十八条 凡闭卷考试,考生除带必需的文具外,不得携带手机、书籍、资料、笔记本等进入考场,须在考试前将其所带物品放到监考人员指定位置。
第九十九条 考场内考生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查看私自带进考场的资料、传递稿纸或答卷以及调换座位,通讯工具必须关闭。对违犯纪律的考生,巡视人员和监考人员有权当场提出警告,直至宣布考卷作废,并由考点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一百条 交卷后的考生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和喧哗。严禁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参加考试而不交试卷者按违规论处。
第四节 考试应急预案
第一百零一条 成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考试期间统筹协调,快速有效地处理各考点突发事件。
第一百零二条 各考点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对于本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突发事件,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上报学校。
第一百零三条 建立考试信息沟通机制,实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考试期间,各级应急小组应设置值班电话,值班人员需坚守岗位,电话畅通。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教学点
第一百零四条 定期对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奖励工作成绩优秀的教学点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教学点,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教学点予以撤销。
第一百零五条 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或撤销该教学点等处理。
(一)未按本规定批准设置的教学点;
(二)不履行教学点职责和协议的;
(三)不能提供基本教学条件的;
(四)不按规定招生,管理混乱,学生投诉较多,存在不稳定因素的;
(五)以教学点名义从事超出教学点职责和协议范围活动的;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七)违法或违反国家政策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的;
(八)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教学点,视为自动撤销,再招生应重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九)教学点招生数量连续两年不足100人,停止其招生资格;
(十)评估不合格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二节 学生
第一百零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一百零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