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放大学章程
序 言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始建于1979年1月,2020年12月更名为山东开放大学。学校致力于山东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为山东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
建校以来,学校全力培育人才、服务社会,先后开设230余个专业,培养88.2万“学得会、留得住、用得上”的本专科毕业生,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500多万人次,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为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普及高等教育作出重要贡献。
学校秉承“崇学尚德 开放致远”的校训,发扬“艰苦奋斗 团结协作 敬业奉献 敢为人先”的开大精神,坚持特色发展、内涵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立足齐鲁大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学校积极主动适应数字化、智能化、终身化、融合化教育发展趋势,统筹多种资源,探索开放教育、成人教育、基层干部学历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三二连读”等多种教育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形成了本科、专科、中专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努力成为我省终身教育、在线教育、灵活教育和对外合作的平台,在我省构建终身学习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开放大学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主办、省教育厅主管,以促进终身学习为使命,以“互联网+终身教育”为特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体系办学为组织形式,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新型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发挥在线教育优势,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一体化办学模式建设新型高等学校,积极探索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新路径,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效益,努力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作为省属事业单位,登记名称为“山东开放大学”,简称为“山东开大”,学校英文译名为“Shandong Open University”,简称为“SDOU”。学校的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一路21号。学校设三个校区,千佛山校区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一路21号;舜耕校区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舜耕路10号;高新校区位于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泺大街201号。学校网址是http://www.sdou.edu.cn/。
第二章 办学体系
第六条 山东开放大学统筹全省开放大学体系建设,指导和管理全省开放大学办学业务,面向全民提供终身教育及服务,促进“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
第七条 办学体系由省、市、县(市、区)开放大学、行业企业学院和学习中心组成,按照“省级统筹、分级办学”的运行机制,形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协调高效的事业发展共同体。
(一)山东开放大学主要承担服务本省全民终身学习,推进办学体系建设,为体系各办学单位提供支持服务,举办本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职责。在省教育厅指导下,统筹市、县级开放大学建设,为全省开大的发展提供支持。
(二)市开放大学、县(市、区)开放大学是本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业务接受上级开放大学的指导和管理,是山东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为服务本区域全民终身学习和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办好学历教育,因地制宜开展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社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
(三)根据不同学习对象及办学特点,设立地方、行业、企业学院,完善学习中心布局,围绕我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等重大战略开展办学业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指导下自主开展本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针对各类学习者提供相适应的支持服务。同时,承担国家开放大学在山东地区的人才培养任务。
第九条 学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主要开展本、专科教育,同时开展中专教育,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实施非学历教育,加强短期灵活教育,开展职业能力提升培训,依法颁发非学历教育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依托办学体系建设学分银行,构建全省学习成果认证服务网络,逐步推进各级各类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与转换,为职教高地建设搭建人才培养“立交桥”。各市、县(市、区)依托地方开大建设学分银行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拓展社区教育、办好老年教育,建成覆盖全省的社区教育网络体系,建设覆盖城乡的老年教育办学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提供智能化资源服务、教学服务、互动服务和数据服务,打造智慧学习环境,构建有利于学习者自主学习、协作学习的线上学习社区和线下学习中心。集成资源库、师资库、项目库及学分银行“三库一行”功能于一体,建设满足学习者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云平台,打造“开放式、智能化、超便利”终身学习超市。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置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及教辅服务等内设机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招生并进行教育和管理。
(四)依法依规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教职工。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经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学习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受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六)遵守国家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开放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大力弘扬先进文化,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贡献。
(七)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干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思想品德教育、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聘任或解聘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其他的学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由学校主办者、主管部门、相关组织的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学校改革发展进行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领导和推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统筹协调解决学校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为学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所聘请的专家、教授和学科带头人组成,主任由校级领导兼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以及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与质量保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成员由专家、教授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教学工作,健全质量保证的体制机制,构建科学、规范的质量保证与评估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主任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提出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并授予相应学位,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学校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力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各项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党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监督办学行为。
第六章 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学习者是指注册并参加学校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各类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习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公平的学习机会和充分的学习自主权。
(二)参加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依法组织、参加校内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各种荣誉,按规定申请奖助学金。
(四)按规定要求完成学业,获得相关证书或学位。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表达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习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与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履行获得奖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习者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依据相关规定对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教学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施注册入学、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探索学分互认、弹性修学和完全学分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理、工、农、医、文、经、管、法、教育、艺术等学科基础,依法开设相应的本、专科专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布局、设置新专业,加强学科专业建设,积极培育特色学科,深化课程改革,形成特色专业体系。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积极践行“三全育人”模式,推进构建继续教育“大思政”育人工作格局,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政育人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推进以课程或课程模块为单元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改革,完善基于网络自主学习、学习支持服务与面授辅导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创新学习模式,给予学习者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第四十条 学校以学习者为中心,促进教育教学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搭建适合网络自主学习、方便师生互动的信息化学习管理平台,创建友好的数字化学习环境,提供学习过程的全网络支持。
第四十一条 学校强化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制定开放大学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发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实行“柔性化”人才引进和用人机制,广泛吸纳各级开放大学、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人才组建教学团队。开展办学体系师资队伍一体化培养培训,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人才支撑。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建立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八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职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要求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支持、教学和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任职和岗位竞聘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按干部权限选拔任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并依据贡献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和爱护学生,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或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四)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根据事业单位和高校有关分配制度改革等政策精神,学校努力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的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 财务和后勤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主办者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办学系统或合作办学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类奖助学基金。市、县级开放大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获得同级财政相应的财政拨款等办学经费。学校依法聘请法律顾问、财务顾问。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确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依法对所拥有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规定执行经费收支。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合理使用。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校名、校誉等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加强校园基本建设和办学条件建设,完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信息资源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和平安校园。
第十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开门办学,依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整合学校教育资源,提供优质、多样的教育培训等社会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育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开放合作办学。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社会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崇学尚德,开放致远”。
第六十六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第六十七条 校歌为《山东开放大学校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调整和发展需要,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