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展老年教育的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
信息来源:继续教育中心 |
发布日期:2018-07-21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为积极响应省委、学校党委关于深入开展 “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的号召,笔者先后到济南、东营、日照、临沂、潍坊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了我省各级政府、老年教育主管部门及团体行业等制定、实施发展老年教育的政策措施情况,现将调研结果总结如下,以期为我校乃至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和目标供决策参考。 一、我省发展老年教育的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情况随着我国老年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老龄化程度逐步加深、加快,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后,老年教育成为国民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一环和最后 “一公里”,大部分省市对开展老年教育的必要性、重要性有了深刻认识,并为此制定、颁布和实施了众多富有地方特色的发展老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中,以山东省和江苏省颁布、实施的有关老年教育的法规、政策、制度、措施最多。究其原因,一方面,两省都属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都是文化教育大省,历来对教育事业极为重视;另一方面,两省都属于老年人口数量较大、老龄化较严重的地区,因此对老年教育的需求也更为迫切。 为了积极应对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加快对我省社会、经济、民生、文化等领域带来的深远影响,山东省委、省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众多促进老年人事业健康发展的法规、规划、意见、通知等精神,相应制定了我省的具体实施条例、规划、意见和措施。近几年颁布、实施的比较重要的有: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 (鲁发 〔2010〕2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十三五”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鲁政发 〔2017〕21号)、 《关于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 〔2018〕7号)等。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老年教育主管部门、团体、行业等,根据国家、省政府相关法规、政策等,结合当地或本团体、行业实际,也制定了各自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或实施建议。如山东省老龄办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老办发 〔2013〕8号)、 《关于开展“山东省银龄之家”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鲁老办发 〔2017〕11号);山东老年大学 (山东省老年大学协会)制定了 《山东省老年教育事业 “十二五”发展规划》 《山东老年大学 “十三五”发展规划》;山东省社区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制定了 《山东电大老年教育发展规划 (2018—2020年)》;莱芜市委、市政府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 (莱发 〔2011〕1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下发了 《关于印发淄博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淄政发〔2018〕7号);东营市委组织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委组织部等9部门印发了 《关于加强老干部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除此之外,济南、青岛、临沂、菏泽、烟台、日照、潍坊等市,还分别制定下发了本市的 “十二五” “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省委、省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团体、行业、单位制定、下发、推行的有关涉老事业的条例、规划、意见或通知等,为我省老年教育主管部门特别是从事老年教育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团体、行业、单位,确立了指导方针、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成为他们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任务、完成奋斗目标的根本遵循和主要依据,并有力推动了我省老年教育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二、我省制定实施老年教育政策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规支持不够我省虽然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印发 “十三五”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关于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但多是以 “意见”“通知”的形式行文,缺少强制性和约束性。全民教育中的其它教育类型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障,而唯独作为终身教育最后环节的老年教育,包括社区老年教育,虽历经二十几个春秋,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正是由于专项法规的缺失,影响了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部门对老年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的正确认知。 (二)工作定位不明有的地方政府对发展老年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积极性不高。突出表现在:一是重视经济发展,重视义务教育,而没有把发展老年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教育规划和民生计划,致使老年教育很难进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更不用说将其列入主要工作范围、重大工作事项之列了。 (三)财力投入不足除济南、青岛及东部沿海个别经济发达市、县,将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经费纳入政府财政专项开支外,其他地区,特别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财力比较薄弱的北部、西部地区,很难列入政府的年度经费预算。老年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如果没有政府资金投入,仅靠办学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爱心人士的资助和学习主体的微薄学费,很难维持正常运转。社区老年教育尤其是农村老年教育在开办之初,往往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强力扶持,后期也需要资金的持续投入。由于个别地方政府及社区财政收入微薄,使其很难把有限的财力,投入到社区和农村老年教育事业上,以致于部分街道社区、偏远乡村的老年教育,要么步履维艰,要么处于空白状态。 (四)机构设置不全我省除省辖市、地级市的部分社区外,县级市的社区、乡镇,大部分没有设立专门的老年教育管理部门。有的是教育部门的某一科室代管,有的是文化部门代管,有的是电大代管,还有的是委托老年大学代管。主管部门的缺失及多方管理的并存,带来的是工作职责不清,管理界限不明,往往会出现多个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或者互相争权排挤的现象。个别乡镇、社区的老年教育,经常处于无主、无序状态。不仅管理效能低下,而且严重影响了老年教育的长远规划、有序开展和持久发展。 三、整改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 (一)国家和政府要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加大支持力度就国家层面而言,我国已在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领域,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唯独作为终身教育最后阶段的老年教育,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颁布的与老年教育有关的法律,主要是 《教育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它们对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给予了一定的法律赋权,但对老年教育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都没有明晰、完整的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和具体的实施路径。 2016年10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老年教育发展规划 (2016—2020年)》提出了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应该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应完成的主要目标、根本任务,以及拟采取的保障措施和着力推进的重点计划,但这毕竟是政府规划,没有法律法规所特有的权威性和强制约束力,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在贯彻、执行时,难免会跑偏或打折扣。 因此,当务之急是从国家、地方两个层面,大力推动老年教育尤其是农村老年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快 《老年教育法》 《老年教育促进条例》甚至是 《农村老年教育法》 《农村老年教育促进条例》的立法进度,将有关发展老年教育的制度和政策法律化,推动老年教育事业走上规范、持续、健康的发展轨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着力完善老龄政策制度。要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老年人监护制度、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政策、扶助老年人慈善支持政策、为老服务人才激励政策,促进各种政策制度衔接,增强政策合力。”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给我们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产业及老年教育事业指明了方向。 (二)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转变传统政绩观念,把老年教育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发展老年教育,既是满足广大老年群体精神文化需要、提高他们文化素养的民生工程,又是推进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自然应列入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村居 “为民执政”状况的考核范围和评定要素。只有将老年教育发展状况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进行具体检查和考核,才能把党和政府发展老年教育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有效解决老年教育发展不得力、不平衡、不公平等问题。 具体而言,一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老年教育实质上是公益事业,利益驱动少,必须由各级政府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统筹各种社会力量,才能确保老年教育的顺利实施。二要充分发挥基层村 (居)党支部、委员会的组织作用。村(居)党支部、委员会是农村和城市的最基层的组织,对本村、本社区老人情况十分了解,在组织老年教育活动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三要充分发挥镇(街)文化中心 (文化站)、计生办、妇联等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协调作用。引导、鼓励村 (居)党支部、委员会与文化中心 (文化站)、计生办、妇联等密切协作,发挥各自优势,通过联合举办各类文体娱乐活动和教育培训活动等,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激发村 (居)老年人参加继续教育的热情与兴趣。 (三)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保证老年教育资金来源老年教育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做保障。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切实拓宽经费投入渠道,增加对老年教育的投入。首先,应逐步实行政府统筹机制,把老年教育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根据经济增长的幅度,逐年加大对老年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使老年教育事业与本地经济增长同步协调发展;其次,应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团体、组织和学习者等多主体分担机制,多渠道筹措老年教育经费;再次,应鼓励、支持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设立老年教育发展基金,对企业和个人用于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赠,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最后,政府可按照各地财政收支情况,采取区间调控政策,均衡各地老年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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